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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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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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13014451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130144512_ATTACH1.pdf) |
主旨: | 有關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大學校院科系屬學、碩一貫之規劃且同時具備學士及碩士雙重學籍,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5月23日總處給字第1134001017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按「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一及說明七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且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 不再補助 |
三、 | 公教人員子女於修業年限內就讀大學校院科系屬學、碩一貫之規劃且同時具備學士及碩士雙重學籍,如就讀之學期係修讀碩士班學程且僅繳交碩士班學雜費,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至其他在修業年限內就讀之學期,如係修習學士班課程並繳交學士班學雜費,仍得依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