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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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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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13013431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及說明一 (1130134314_ATTACH1.pdf 1130134314_ATTACH2.pdf) |
主旨: | 檢送銓敘部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1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有關公務員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究應如何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規定,銓敘部以旨揭令規定如下: |
(一) | 除經該團體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外,應依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經權責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則須報經權責機關(構)備查,至如有符合銓敘部112年7月7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本府112年7月11日府人考字第1120189321號函諒達)所定情事,亦得免經備查。 |
(二) | 另依服務法第15條第7項規定,前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仍不得為之。 |
三、 | 各機關(構)公務員如現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屬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者,請於文到後3個月內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