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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5-08 | 點閱數: 13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周俊明
電話:03-3322101#7338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22289@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3012049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1130120497_ATTACH1.pdf)

 

主旨: 為振興花蓮縣觀光,有效活絡地方經濟,自113年5月2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並請鼓勵所屬同仁前往該縣觀光消費,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行政院113年5月2日院授人培字第113302283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因應0403花蓮震災,重創花蓮縣觀光產業,為協助復甦,爰行政院放寬公務人員於旨揭期間內持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至該縣合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或儲值性商品),且符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於113年度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學年制人員於旨揭期間內符合規定之消費,得於各該學年度之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
三、 旨揭放寬措施自113年5月2日起實施,並俟檢核系統修正上線後(約113年5月底前),再由貴屬人事單位配合辦理休假補助費之請領及核銷事宜。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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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6736800A_1130120497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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