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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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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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小字第113003633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130036332_ATTACH1.odt 1130036332_ATTACH2.odt 1130036332_ATTACH3.odt 1130036332_ATTACH4.odt 1130036332_ATTACH5.pdf)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第九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檢送「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1份。 |
二、 | 本局113年4月15日桃教小字第1130032266號函併予註銷。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國小、本市仁美國中附設華德福國小部、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本市各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
副本: | 本府法務局 (含附件) 、本局各科室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