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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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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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13005835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130058351_ATTACH1.pdf 1130058351_ATTACH2.pdf 1130058351_ATTACH3.pdf) |
主旨: | 有關行政院訂定公職律師待遇相關規範,並自113年3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113年2月29日院授人給字113400027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公職律師待遇支給規定如下: |
(一) | 支給對象: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之公職律師。 |
(二) | 專業加給: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支給;簡任及薦任人員另分別按月增支專業加給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及3,000元。 |
(三) | 留任獎金:合格實授薦任第8職等以上之公職律師,由服務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成立績效評核小組,每年評核其績效表現,另按其服務年資分別滿1、3、5年者,自第2、4、6年起,每月分別最高支給1萬元、2萬元及3萬元。 |
(四) | 出庭訴訟工作費:依出庭次數按次支給2,500元。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