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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3-11 | 點閱數: 30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張伶鈺
電話:03-3322101#7354
電子信箱:10056279@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13005835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1130058351_ATTACH1.pdf 1130058351_ATTACH2.pdf 1130058351_ATTACH3.pdf)

 

主旨: 有關行政院訂定公職律師待遇相關規範,並自113年3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113年2月29日院授人給字113400027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公職律師待遇支給規定如下:
(一) 支給對象: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之公職律師。
(二) 專業加給: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支給;簡任及薦任人員另分別按月增支專業加給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及3,000元。
(三) 留任獎金:合格實授薦任第8職等以上之公職律師,由服務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成立績效評核小組,每年評核其績效表現,另按其服務年資分別滿1、3、5年者,自第2、4、6年起,每月分別最高支給1萬元、2萬元及3萬元。
(四) 出庭訴訟工作費:依出庭次數按次支給2,500元。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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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6736800A_1130058351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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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76736800A_1130058351_ATTA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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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76736800A_1130058351_ATTACH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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