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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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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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13002330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130023309_ATTACH1.doc 1130023309_ATTACH2.docx 1130023309_ATTACH3.docx 1130023309_ATTACH4.doc 1130023309_ATTACH5.docx 1130023309_ATTACH6.docx 1130023309_ATTACH7.docx 1130023309_ATTACH8.docx 1130023309_ATTACH9.docx)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七點、「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四點及「桃園市政府表揚傑出女性公務員實施要點」第七點,並溯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檢送旨揭修正要點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