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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12-08 | 點閱數: 33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賴鈺婷
電話:03-3322101分機7337
電子信箱:10052760@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2033715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1120337150_ATTACH1.pdf 1120337150_ATTACH2.pdf 1120337150_ATTACH3.pdf)

 

主旨: 行政院函以,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 為防止本府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各機關學校應製作「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相關規定告知書」,以及適時運用多元管道,例如於公開場合、訓練課程、機關內部網站或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宣導有關法令規定,並於新進同仁報到時,落實填報上開告知書,使本府公務員明確知悉相關規範,強化正確守法觀念。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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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6736800A_1120337150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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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76736800A_1120337150_ATTA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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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76736800A_1120337150_ATTACH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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