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科員 黃虹庭 電話:03-3322101#7575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10015508@ms.tyc.edu.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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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12010461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1120104610_ATTACH1.pdf 1120104610_ATTACH2.pdf 1120104610_ATTACH3.odt) |
主旨: | 「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2條、第20條,業經教育部於112年10月16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24202812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及原函各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2年10月16日臺教人(四)字第1124202812D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
三、 |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人事處洪偉傑先生(電話:02-77366346)。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