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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本站消息 | 2018-02-09 | 點閱數: 115
說明:
一、依據本府勞動局桃勞條字第1070010131號函轉勞動部107年2月5日勞動條3字第1070042444號函辦理。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應放假之日。其應放假一日之日期,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為準。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之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勞工,於所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當日欲休假,無庸請假。惟雇主如欲確認勞工是否具有原住民身分或所屬族別者,得請勞工提供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等可資證明其族別之相關文件。
四、如對本案有任何疑義請電洽本府勞動局陳怡汶小姐,聯絡電話(03)3322101轉6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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