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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4-22 | 點閱數: 117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黃琳棋
電話:03-3322101*7593
電子信箱:10014354@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 桃教高字第110003239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轉知有關教育部100年2月16日臺國(四)字第1000023156號函及教育部100年3月10日臺國(四)字第100002970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34389號函辦理。
二、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業於109年6月28日修正實施,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終止聘約之要件、程序及法律效果已為獨立規範,處理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不適任行為應依聘任辦法辦理。
三、 復查教育部於109年11月1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34460號函,發布「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自109年11月11日停止適用在案。爰教育部100年2月16日臺國(四)字第1000023156號函及教育部100年3月10日臺國(四)字第1000029708號函,提及有關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8款情事者,需參酌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規範辦理等內容,因該注意事項已停止適用,且與現行聘任辦法未合,故教育部100年2月16日臺國(四)字第1000023156號函及教育部100年3月10日臺國(四)字第100002970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四、 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不適任情事,其調查程序,應依教育部109年12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49687號函辦理,由各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程序,俾利各校遵循。

 

正本: 本市各市立高中(含特教學校)、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桃園美國學校除外)、本市各市立國中小、本市各私立國中小、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本市各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本市各私立幼兒園
副本: 本局國中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幼兒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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