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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資訊組 - 教務處 | 2020-08-12 | 點閱數: 91

桃園市東勢國小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注意事項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9年8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1138號函暨同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辦理。

二、依據109年8月11日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函桃教資字第1090070066號函辦理。

三、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1)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2)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3)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4)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5)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6)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7)學生屬於未成年,若要帶行動載具,應徵得家長或監護人的同意,較為適宜。使用狀況,若不恰當,或違反相關規範,導師宜主動勸導並告知家長或監護人知悉。

(8)行動載具屬於貴重物品,導師宜提醒謹慎保管,以免遺失,引起不必要的紛爭。

(9)以上條文經109年6月8日校務會議師生討論實施,修正時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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