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06年12月2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146107號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略以,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次查教育部95年5月8日台人(一)字第0950064157號函略以,教師留職停薪期間未實際在校任教、服務,尚無法瞭解校內教師表現並據以執行教評會審議教師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等事項,或執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8條所定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核議教師成績考核及獎懲事項等任務。是以,為杜爭議,教師留職停薪期間尚不應擔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或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
四、按教育部前函意旨,考量教師留職停薪或長期延長病假期間尚無法瞭解校內教師表現並據以執行教師評審委員會相關事項,不應擔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或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爰倘致學校上開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未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應可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五、惟如係因票選委員得票數不足,致投票結果不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因非屬上述考量,爰未可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學校仍應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