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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本站消息 | 2018-09-21 | 點閱數: 109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7年9月17日部法一字第1074634676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基於憲法保護母性之旨,以及參照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解釋,各機關不宜指派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公務人員,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上開所稱之「哺乳期間」係以子女未滿2歲而須親自哺乳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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