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樓 承辦人:股長 鄭相玫 電話:03-3322101#7334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44291@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11027650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110276501_ATTACH1.pdf) |
主旨: | 配合銓敘部111年8月29日部銓四字第11154849531號函釋,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歷次相關函釋自111年9月29日起停止適用一案,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1年9月29日總處培字第1113029013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依旨揭銓敘部函釋:「……二、茲為鼓勵公務人員增進個人知能、追求自我成長,並考量留職停薪期間係保留職缺,且未支薪,故放寬公務人員依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4302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等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 |
三、 | 查原人事局89年3月31日八十九局考字第006054號書函、95年3月15日局考字第0950007012號書函、95年11月30日局考字第0950031907號書函、98年2月12日局考字第0980000181號函說明二,以及人事總處(含原人事局)歷次函釋與前開銓敘部函釋未合部分,均自111年9月29日起停止適用。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