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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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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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11027650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110276504_ATTACH1.pdf) |
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可否請領英檢測驗補助費一案,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1年9月29日總處培字第1113029013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96年2月7日局考字第09600021991號書函規定僅自行申請全時進修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參加英檢,得由機關酌予補助。 |
三、 | 為配合銓敘部111年8月29日部銓四字第11154849531號函釋,放寬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令等規定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之意旨,爰依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以及上開考試院、行政院令規定辦理留職停薪者,得由各機關視預算經費運用情形酌予補助英檢測驗費,並宜俟其回職復薪後,再予核發。原前開人事局書函及人事總處(含原人事局)歷次函釋未合上開部分,自111年9月29日起停止適用。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