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08
  • slider image 80
:::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10-03 | 點閱數: 38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賴鈺婷
電話:033322101#7336
電子信箱:10052760@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1027650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1110276504_ATTACH1.pdf)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可否請領英檢測驗補助費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1年9月29日總處培字第1113029013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96年2月7日局考字第09600021991號書函規定僅自行申請全時進修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參加英檢,得由機關酌予補助。
三、 為配合銓敘部111年8月29日部銓四字第11154849531號函釋,放寬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令等規定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之意旨,爰依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以及上開考試院、行政院令規定辦理留職停薪者,得由各機關視預算經費運用情形酌予補助英檢測驗費,並宜俟其回職復薪後,再予核發。原前開人事局書函及人事總處(含原人事局)歷次函釋未合上開部分,自111年9月29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1) 376736800A_1110276504_ATTACH1.pdf
:::

本站搜尋

多國語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