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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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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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10033520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100335205_ATTACH1.pdf) |
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曾服務於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以及行政法人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一案,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12月15日部法二字第110540452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依水利法第12條及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1項規定,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以及行政法人均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據公法所設立而具有公法上權利能力之公法人,其所屬人員從事之工作內容,與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人員同為執行公共事務,爰公務人員曾服務於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以及行政法人之年資,如屬全時專任性質者,自111年1月1日起,得於服務機關核計其休假日數時,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