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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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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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109029240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90292409_ATTACH1.pdf 1090292409_ATTACH2.pdf) |
主旨: | 有關考選部函以,「考選專業獎章頒給辦法」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以選規二字第1090004795號令訂定發布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考選部109年11月13日選規二字第109130026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該部為彰顯及肯定參與典試、監試及試務工作之專家學者及公教同仁的辛勞付出,爰依獎章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訂定發布旨揭辦法。 |
三、 | 本獎章之請頒,除由考選部相關單位主動推薦外,得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機關(構)或團體推薦。審查結果經報請該部部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